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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34:37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㈡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㈢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㈣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㈤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㈥有仓储设施;㈦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㈧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品种权人书面意见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报材料

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㈡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㈢种子质检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㈣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㈤种子晒场或烘干设备、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㈥种子生产地点的疫情和隔离情况介绍;㈦种子生产质量保证材料;㈧品种介绍材料和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品种为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供转基因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审批程序、期限

㈠申请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程序:

申请人向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局复核→报省农业厅审批。

㈡申请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生产种的生产许可证程序:

申请人向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局审批。

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15个工作日内;

审批: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结果

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

收费

情况

     每证5元。

监督

电话

86395929

办公

地址

广州市麓景路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