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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35:14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相应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㈡有相应的加工设备;

㈢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检验仪器;㈣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报材料

㈠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㈢经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㈣种子检验、贮藏保管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㈤种子检验室、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营业场所的照片;

㈦如申请的有效区域范围为全省的,还须提供①育种机构、繁育基地、销售网络照片或说明;②自有品种的证明;③育繁种基地、销售网络照片或说明;②自有品种的证明;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明。

审批程序、期限

㈠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办证程序:单位和个人向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局复核→呈省农业厅审批→发证

㈡经营其他种子办证程序: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局批准。

㈠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

㈡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

结果

    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作物商品种子

收费

情况

    每证5元。

监督

电话

86395929

办公

地址

广州市麓景路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