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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35:46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精神:

㈠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作物种子苗木样本。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

审批程序、期限

产地检疫:

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现场检查→签证放行

调运检疫程序

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植物检疫机构现场检查→取样检验→无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放行;

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均为20个工作日

审批

结果

    经检疫,无检疫对象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放行,有检疫对象→经过处理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放行;处理不合格的禁止调运或销毁。

收费

情况

    根据农目渔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8]农(农)字第3号文收费,标准另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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