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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36:17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种畜禽父母代、二级种畜生产经营,根据《种畜禽管理条理》第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生产目标,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有明确的生产目标,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

    ㈡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的数量;

    ㈢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㈣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建立了种畜禽的生产档案、原始生产记录和必要的饲养管理制度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由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申报材料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㈠《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具所在区、县级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㈡引进种的引种发票复印件和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和被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㈢种畜禽品种的品种特征、生产性能、生长性能等有关资料;

    ㈣养殖场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文件复印件(必须附原件查验);.

    ㈤养殖场的布局平面图;

    养殖场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㈦区、县级市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期限

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县内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内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加意见→送广州市农业局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许可,同意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审批

结果

   合格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

情况

    该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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