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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及检验合格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4:56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合格证核发

审批机构

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第十二条规定:“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二)…;(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第十三条规定:“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生皮…;(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申报材料

    ㈠报检申请书;

㈡产地检疫合格证、免疫证、消毒证等;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样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抽取)。

审批程序、期限

引种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引种检疫申报书(表)→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审查认可有关证件→检疫员对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10个工作日审查有关证件,并派员进行检疫;检疫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证。

审批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精神,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准予引作种用;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收费情况

     证件不收费。

监督电话

     86363205

办公地址

广州市金钟横路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