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核)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综合管理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使用的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㈡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㈢申请使用的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进行审核,并依据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规定:
㈠审核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㈡审批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报材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精神,用海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申请书》;
㈢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㈤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的项目建设意见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㈥海域使用面积的界定测量资料(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
㈦用海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只限新用海项目,须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
审批程序、期限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受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签署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海洋局审批。
.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围、填海工程,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标准收费,另附。
监督电话
(020)86394916
办公地址
广州市麓景路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