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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证书(围填海项目)审核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6:24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核)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综合管理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使用的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

    ㈡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㈢申请使用的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进行审核,并依据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规定:

审核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审批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报材料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精神,用海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申请书》;

      ㈢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㈤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的项目建设意见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㈥海域使用面积的界定测量资料(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

㈦用海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只限新用海项目,须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

审批程序、期限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

受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签署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海洋局审批。

.6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围、填海工程,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标准收费,另附。

监督电话

02086394916

办公地址

广州市麓景路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