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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第二十一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申请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的条件:
㈠捕捞、经营、运输的苗种亲体是用于养殖生产;
㈡专项捕捞证每证准捕一种品种,按规定的工具、方法、区域、时限进行捕捞;
㈢捕捞生产者出售捕捞所得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时应凭专项捕捞证到指定的收购点交售;
㈣进出口种苗亲体的禁止引进伤残、带病、畸型以及不宜国内养殖的水生动物苗种、亲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