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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收购准运证、进出口特许证审核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6:40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收购准运证、进出口特许证审核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申请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的条件:

㈠捕捞、经营、运输的苗种亲体是用于养殖生产;

    ㈡专项捕捞证每证准捕一种品种,按规定的工具、方法、区域、时限进行捕捞;

    ㈢捕捞生产者出售捕捞所得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时应凭专项捕捞证到指定的收购点交售;

    ㈣进出口种苗亲体的禁止引进伤残、带病、畸型以及不宜国内养殖的水生动物苗种、亲体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申报材料

捕捞:                运输:                     收购:

㈠申请书;            ㈠申请书;                  ㈠申请书;

㈡渔业捕捞许可证;    ㈡证明材料(出口贸易涉      ㈡计划书。

㈢物种捕捞计划。        及国内运输,需出具出

                        口批件)

审批程序、期限

申请人向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审批。

审批结果

    符合条件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给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专项捕捞证》、《收购准运证》、《进出口特许证》,不批准或者不报批的,不得捕捞、运输、出口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

收费情况

   收证件工本费。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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