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审核
办理审批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对制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㈠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㈡捕捞渔船应出示渔政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㈢远洋渔船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文,
㈣由境外够进的渔船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的批准文件。
审批程序、期限
船舶所有人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
审批结果
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范围实施,未经批准或不报批的,不得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
收费情况
证件不收费。
监督电话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