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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7:40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㈡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响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㈢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㈣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申报材料

㈠申请书;

㈡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审批程序、期限

单位和个人申请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或批复。

审核时限为20

审批结果

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或不送审的,不得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收费情况

根据《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收费:登记费15/个,频率占用费100/艘,电台检测费50/台。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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