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审核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㈡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响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㈢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㈣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站)和使用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申报材料
㈠申请书;
㈡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审批程序、期限
单位和个人申请→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或批复。
审核时限为20天
审批结果
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发给《许可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原件退回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或不送审的,不得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
收费情况
根据《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收费:登记费15元/个,频率占用费100元/艘,电台检测费50元/台。
监督电话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