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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8:03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符合渔航安全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申报材料

㈠交验《渔港水域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表》;

㈡工程、作业项目批文;

㈢施工作业方案;

㈣设计图纸;

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资料。

审批程序、期限

施工项目单位和个人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手续。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审批结果

    凭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范围实施,未经批准或不报批的,不得实施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收费情况

    该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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