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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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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 |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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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
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符合渔航安全和国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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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
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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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㈠交验《渔港水域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表》;
㈡工程、作业项目批文;
㈢施工作业方案;
㈣设计图纸;
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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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期限 |
施工项目单位和个人→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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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凭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范围实施,未经批准或不报批的,不得实施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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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该项目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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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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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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