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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渔港签证(核准)

发布时间: 2005-12-27 15:48:39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内、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船舶,均应遵守渔港管理规定,办理签证或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第十二条规定的签证条件:

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渔业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

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㈤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申报材料

签证申请书;

具备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及船舶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须持有渔业捕捞许可

证,辅助船须持有渔业运输许可证);

职务船船员证书及渔业船员服务簿。

审批程序、期限

单位和个人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签证手续。

在当日内审批.

审批结果

    证照齐备、条件符合要求,可即日办理,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予以处罚。

收费情况

     每船10元。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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