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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内、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船舶,均应遵守渔港管理规定,办理签证或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第十二条规定的签证条件:
㈠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渔业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许可证;
㈡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
㈢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㈣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其货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所载
相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显示信号;
㈤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港口管理规章的行为;
㈥已交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或提供了适当的担保;
㈦如发生交通事故,按规定办完处理手续;
根据天气预报,海上风力没有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