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进行所有权、国籍、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检验合格后,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时,必须提交相关材料:
㈠相关的登记申请表;
㈡船舶来源的合法证明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㈢捕捞渔船的渔政部门签发的准造证或捕捞许可证以及渔监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期限
单位申请→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审查→核准登记。
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
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核准登记。未经登记的渔业船舶不得进行渔业生产。
收费情况
按粤价[1997]195号规定标准收费。
监督电话
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