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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准

发布时间: 2005-12-27 16:13:58      信息来源: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准

审批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实施的全面检验。”第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第十九条规定:“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有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申报材料

    ㈠船舶来源证明文件;

㈡捕捞渔船的由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

㈢渔业船舶及重要设备、部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审批程序、期限

船舶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船舶检验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验船师到现场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核发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证明书。

初次检验: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在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营运检验: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临时检验: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审批结果

    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核发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证明书。

收费情况

     按粤价[2000]40号文规定标准收费。

监督电话

     8448356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滨江西路海鸣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