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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一批广州特产(农业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5-13 15:07:43      信息来源: 广州市农业局

穗农函〔2008〕120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

  为做大做强广州地方特色农业,促进农业特色产品生产与经营,培育优质特产品牌,提高广州农业综合效益,推动广州都市型现代农业、商贸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定于今年启动广州特产(农业类)的评定工作,评选并认定第一批广州特产(农业类)。根据《关于印发〈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08〕27号),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广州地区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伙、经济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各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各镇(街)或行政村。

  二、参评主体

  广州地区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品(食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广州特产(农业类)应当同时具备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品种生产,或具有独特的风味、口感或营养结构或外观,或采取特别的生产方式、特殊的技术工艺;

  2.产品按相关生产规程进行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级行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产品在广州地区已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广州地区、省内外乃至港澳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

  4.产品具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

  5.经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优先申报:

  1.生产区域获国家评定授予的原产地保护标志;

  2.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所生产区域已获得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4.有效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5.获得广州市名优农产品称号或市级以上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

  1.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2.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3.无法进行质量监控的产品。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的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五、申报材料

  1.《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申请表》[可登陆“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务信息网(www.gzagri.gov.cn)”下载];

  2.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食品卫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认定或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原产地保护标志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名优农产品证书或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等;

  3.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申报的文字材料一式十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1.第一批评选认定的广州特产(农业类)数量为10个。

  2.被评为广州特产(农业类)的农产品加工品(食品),将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请参阅《广州特产(农业类)申报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七、联系方式

  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通信地址:广州市麓景路388号广州市农业局。

  邮政编码:510405;

  联系电话:86394632

  传    真:86395535

  电子信箱:liang_302@126.com

  联 系 人:梁文兴

 

广州特产(农业类)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